《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财政部《办法》规定: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记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公司都需要经过国家会计相关法规定才可以成立,代理记帐单位是由财政局审核颁发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会计师事务所除外),各区县财政局每年也会对其资质进行年度审核,以确保代理记帐机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