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以下记账报税财税特征: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体户的记账报税标准:
个体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增值税和个税,每月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免增值税,个税采用条文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率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通过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营业额,来确定其应纳税额。
核定征收率征收是直接根据纳税人的收入额,乘以核定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具体征收率随地区和行业不同而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个体户如果不想经营只能进行注销,无法进行转让,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