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6年10月15日第205号令发布,并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1年12月7日第16号令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
办理程序:
1. 申办单位向拟设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有关申报材料。
2.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应发给《上海市国内旅行社审批表》,一式四份。申请者在受到《上海市国内旅行社审批表》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依次办妥以下筹建工作事项:
(1)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旅行社名称,企业名称必需含有“旅行社”字样;
(2) 场地装修;
(3) 人员到位;
(4) 建立各项制度。
3. 以上工作结束后,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验收。验收后应向辖区内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
4.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同意的批复,并核发《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 持《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件到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本地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收取《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铭牌工本费。